2、精神障碍的诊断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判定是否患上精神障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检查:一、看精神活动表现。就是在各种心理活动过程之间,看病人的认识过程、内心体验和意志活动是否协调一致;二、看个性特征是否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就是在病人的各种心理活动过程和全部行为中,这种个性特征是否能表现的恰当、连贯;三、看他的所作所为是否符合他所生活的环境对他提出的要求。就是看病人的谈吐和各种行为能否被常人理解,有没有明显离奇和出格的地方。
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3、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是指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患者所在单位等应当依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请求,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协助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在看护患者过程中需要技术指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康复机构应当提供。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拒绝,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患者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情形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开展诊疗活动的条件
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
5、保护性医疗措施
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如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且有“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此种情况下,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
6、心理援助、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发生突发事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
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心理治疗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5]
立法思路
一是坚持预防、治疗、康复并重,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提高治疗、康复水平。
二是通过规范诊疗活动、加大救助力度,切实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
三是科学设置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明确条件、严格程序,努力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确保精神障碍患者因贫困得不到救治,确保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者危害社会、他人,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
四是合理分配各方责任,建立政府、家庭和社会共同承担、负担适度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精神卫生工作机制;同时,尽可能与现行法律制度相衔接,充分利用现有机制,以减少制度执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