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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学习】代偿性取回权的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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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学习】代偿性取回权的优先效力
来源:
|
作者:
yunhibo
|
发布时间: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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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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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回权系物权性权利,具有绝对优先效力;
2、取回权与担保权的优先效力,在非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的权能位阶较高,是对担保权人有保障。但在破产程序中,情况则发生变化,担保物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本质上说仍是受偿权,只不过相对于普通债权来说具有优先性,而收回权则是在物权上对取回标的物的权属作出区分,更加严格;
3、2007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在全国法院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的讲话,强调了取回权的问题;4、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32条对取回权有了明确的规定,强调了取回权的行使条件,能区分的绝对取回;混同的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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