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1日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湖北省委原副秘书长杨邦国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近日被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没收受贿赃款赃物。
其中,杨邦国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杨邦国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杨邦国在法庭上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会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邦国利用担任湖北省委督查室主任、湖北省委副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索取、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4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杨邦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有280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邦国多次索贿,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交代全部罪行且大部分受贿罪行办案机关尚未掌握;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涉案赃款。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