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接到一个咨询电话:事件大概是某县村民申某在疫情期间找到村干部要求出具出行通行证,村干部不开具,后申某与村干部发生矛盾。在2月某一天,申某上山砍柴(手中拿着砍柴的刀),被村干部发现,由于疫情期间不能外出的规定与村干部又发生纠纷,后警察到(中途发生什么不得而知,咨询者也没有详细说)。遂后被送到精神病医院,此今还在精神病医院。他打电话求助,称自己是正常人,医院说他也没有什么问题,要求送他来的村委会才能接他回去,他自己不能回去,希望我帮忙能否让他早点回去。补充一下,我叫他给乡政府以及12345热线打电话,他称都联系过了,没有作用。另家中还有一位独居的老母亲,他未姻。
由于本人对此类法律没有研究,今晚粗略学习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感觉程序上是不是有点问题?加上现在又是疫情期间不知当地政府又是什么政策。所以本人在此征求专业人士的回复,他可以自己出院回家吗?
《精神卫生法》
第二十七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第二十八条 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第二十九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医疗机构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
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三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第四十五条 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本人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1、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如果要确认他是否精神问题,除了他本人外,应当是他的近亲属,但根据申某的陈述是村干部与派出所的送到精神病医院的,并没有申某的母亲!
2、第30条规定既使有精神障碍也是自愿住院治疗,除非申某有第30条第2款的情形“已经发生过的自伤或伤害他人的行为”实行强制治疗,否则不能强制治疗!
3、申某估计是用手机在网上找到我的电话,交谈中感觉不到他的精神障碍,随后他又加了手机号的微信,在微信上交谈同样感觉他是正常的。既使他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只要没有发生第30条第2款的规定,不能强制治疗,这是法律规定的!
4、既使他是一名精神障碍者又如何保障他的权利,因为他能在医院给我打电话说明他不是很严重!
对此本人抛砖引玉,希望有关人士给予帮助!